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18年4月已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申请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序号 |
申办单位 |
许可内容 |
许可类型 |
受理日期 |
1 |
灵璧县二轻职工医院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核发 |
2018.4.9 |
2 |
萧县经济开发区医院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核发 |
2019.4.12 |
3 |
淮北矿工总医院桃园矿分院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核发 |
2018.4.14 |
4 |
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芦岭矿分院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核发 |
2018.4.14 |
5 |
埇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重新核发 |
2018.4.23 |
6 |
宿州市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核发 |
2018.4.24 |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即日起,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反映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信箱),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30637
联 系 人: 王红梅
公告单位: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