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发布日期:2020-02-25 11:29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王红梅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第二篇  分  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定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