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为规范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机构
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市环境投诉受理中心归口管理、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市环境投诉受理中心为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负责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指导、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回复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信访办理程序
(一)登记
1、信访人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访人人数,信访人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被反映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等。
2、信访人通过来信反映的问题,由局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批示后,交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局有关部门办理。
(二)受理
1、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1)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2)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3)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2、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无法联系的除外)。
(三)办理
环境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予以受理的,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办理。属市环保局职责权限的,由市环保局办理,属县、区环保局职责权限的,由市环保局转相应的县、城区环保局办理。
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突发紧急事项,承办单位要立即办理,办理时限视情况确定为1至3天;较为紧急的,办理时限为7天;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限为10天;情况较复杂的,经本级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并向市环保局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上级部门或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试行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环保部门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协商、评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寻求解决环境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具体按照环境信访听证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报与反馈
1、信访事项办结后,县、区环保局承办的信访件由县、区环保局将处理情况直接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给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市局机关或局属单位承办的信访件由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后交由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答复信访人。
2、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材料必须规范,属逐级审核转报的情况报告,每一级都应有明确处理结论意见,情况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加盖公章。
3、对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办结的信访事项,经批准可暂缓办结,待进一步查清、有关手续和材料齐备后再予办结。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信访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五)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依法向市环保局提出的对县、区环保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请求,市环保局环境信访机构应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结案归档
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编号,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统一归档。
四、重要信访件领导包案制度
1、实行重要信访件局领导包案制度,即“四包”:包查处,包结案,包息访,包回复。
2、重要信访件指: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群众集访、联名访、重复访;上级机关或本级信访机构督办的信访事项;其他对环保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信访件。
3、局领导对包案的信访件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和回复等工作,最后形成书面办结报告,报办公室结案归档。
4、局领导包案的重要信访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正常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殊的信访件除外)。
五、信访督查督办
(一)对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信访事项。
(三)对市领导批示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向作出批示的市领导反馈、报告。
(四)对各县(区)办理的重大疑难环境信访事项进行督查、协调和指导。
(五)其他应当督查的环境信访案件。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正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3、未按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的;
4、办结后信访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5、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对多次督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应责成其说明情况或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