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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04 15:13 来源:宿州环保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为进一步加强市环保局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两风建设的决定》和《宿州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督查工作原则

(一)服务全局中心工作原则。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为上级和本局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局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的及时解决服务。

(二)分流承办、分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局机关内部督查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搞好组织协调。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涉及本科(室)、单位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承办科(室)、单位及其承办人员在办理督查事项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督查事项的反馈务必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答复问题要政策依据清楚、语言简洁、层次分明、内容详实,确保督查质量和实效。

二、督查工作内容
      (一)局重要工作部署

(二)局长办公会议等决定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局领导批示或交办件;

(三)上级机关及其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件:

(四)市人大议案、市政协提案;

(五)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需督查的事项,办公室应依据科(室)、单位职能及时立项,分解到科(室)、单位抓落实;对于有关部门的文件办理通知或征求意见函,由办公室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科(室)单位和反馈时限;对于上级领导批示及交办件,由办公室登记,报局长阅示后,按局长批示意见办理。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分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分送给指定的承办科(室)、单位办理,各承办科(室)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办公室。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科(室)、单位的督查事项,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确定主办科(室)、单位和协办科(室)单位后,由主办科(室)、单位商协办科(室)、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科(室)、单位综合,在规定时限内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办公室。
    
(三)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末报办理结果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四)组织协调。对承办科(室)、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将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办公室组织协调,凡涉及几个科(室)单位交叉的重要事项,由局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凡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提出预案,报局主要领导协调决定。
    
(五)报告反馈。督查件办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办复意见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后向有关部门、上级领导、县区环保局反馈。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退回承办科(室)、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编号存档。凡以办公室文件办理通知单发出的办件和阅件都要返回办公室存档。所有涉及督查事项和专题报告都要统一编号进行专门存档。存档内容包括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材料和结果报告。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督查事项应及时立项、交办、催办、报告,要讲求时效, 注重实效,项项落实。各科(室)、单位接到督查件后,应按要求安排专人办理,对办复意见予以把关、审核   后送办公室。按工作分工不属本科(室)、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应在收件后当天内退回办公室并报告分管领导 说明理由。

(二)对督查事项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同一事项需要几个科(室)、单位共同落实的,主办科(室)、单位应主动与协办科(室)、单位共同研究实施,协办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科(室)、单位书面报告。  

(三)对督察事项有时间要求的,按要求办结。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督查事项应在一周内办结并反馈,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