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公务招待费的管理,规范公务招待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范围:前来我局检查、考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综合性的检查组以及来我局考察学习联系工作的兄弟省、市环保局领导:县、区来局联系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接待标准:凡上级和外地来宾,一般安排工作餐,确需宴请的,只限一次。市直部门之间交往和县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招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 .
第四条 接待办法:公务招待一律在定点饭店进行,严格审批程序,实行“三单”合一。上级和外地来宾接待须经局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局长安排陪同人员;其他来人由办公室安排有关业务科、站、所对口接待,陪同人员一般控制在2—3人。
第五条 公务招待费应及时结算,实行一支笔审批,并在财务单独列支,专项核算。帐面上应如实反映招待费开支情况,不得帐外列支或转嫁为其他费用报销。
第六条 严禁私客公请,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严禁利用检查、评比、验收、会议等机会大吃大喝,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