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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表水考核“断面长”制全面推开

发布日期:2020-09-17 10:13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站管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近日,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关于建立地表水考核断面“断面长”制的方案》,部署建立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长”制。该制度全面实施对于进一步落实水环境质量“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推动形成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整合多方力量,实施综合治理,助力打好碧水攻坚战,确保达到断面考核目标要求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断面长”是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指导做好断面水质达标保障工作;指导制定和实施断面水质达标或提升方案,做到方案、资金、项目、责任“四落实”;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置断面水质异常波动;密切关注断面水质状况,每月调度断面治理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断面水质达标。

二是注重科学有效。国家和省考核断面全部纳入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重点河湖关键断面也纳入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范畴。建立地表水考核断面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地表水考核断面清单。目前对照地表水考核断面清单,全市共计明确县级“断面长”33名。原则上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管各园区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必须担任“断面长”,且要对应高级别的考核断面。在此基础上,与河长制有效衔接,确保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如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及时予以调整。

三是严格责任考核。“断面长”对断面水环境质量达标负责,上下游断面长(河长)配合做好辖区责任河段治理。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进行通报,其中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将对“断面长”进行全市通报;连续2个月不达标的,将约谈“断面长”;连续3个月不达标的,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