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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2-05 16:29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站管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的公告》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到具有核发权限的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时限要求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对2017—2019年应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所有列入清理整顿行业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2019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所有行业,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区)分局、市管园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固定源清理整顿及组织辖区企业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填报,并负责对简化管理类别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审核把关,配合市局开展相关工作。

四、申领及登记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链接: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登记表。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类别的企业申请材料由各辖区分局组织审核修改完善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具有核发权限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按审核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五、依法监管

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