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洞庭湖下塞湖矮围整治及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的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洞庭湖被侵占、秦岭违规建别墅、祁连山生态环境遭破坏等事件的教训,坚持“以案为鉴”,切实做好我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湖泊非法矮围、各类生态环境功能区和敏感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专项排查整治,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严防成势,加大整治力度,敢于动真碰硬,把好山好水保护好,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宿州样板,全面加快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宿州建设。
二、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全市生态空间,重点排查:
(一)湖泊。全市范围内常年水域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湖泊,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二)河道。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道。
(三)各类自然保护地。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
(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三、排查内容
以上生态空间的各类经济和建设活动。
(一)湖泊。矮围、网围、围湖造地、侵占湖泊、非法采砂等。
(二)河道。非法占用河道、行洪通道,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设施,非法采砂等。
(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发建设活动,重点是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等。
(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重点是房地产和工业类项目建设。
四、责任分工
(一)排查分工。成立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总协调,组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对排查出来的重点问题纳入市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环保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排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排查工作;市住建委牵头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的排查工作;市农委牵头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排查工作;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湖泊、河道的排查工作;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森林公园、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的排查工作;市文广新局(旅游局)协助做好以上涉及旅游景区的排查工作。
(二)整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做好整治工作。按照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标准,抓好各类问题的整改。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查处移交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利益链和保护伞;市扫黑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涉及的黑恶势力;市纪委监委负责指导和查处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实施追责问责。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18年9月27日前,各县区、市管各园区对属地内的湖泊、河道、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逐一自查,对查出的各类违法经济和建设活动建立问题清单,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0月中旬以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排查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其中对市级领导担任湖长和河长的湖泊和河道、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实行全覆盖检查。自查和巡查、抽查可交叉进行。
(二)制定整治方案。各县区、市管各园区按照省直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整治标准执行,坚持立行立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能第一时间解决的,立即整改,力求迅速见效;一时难以解决的,对照整治标准,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整治方案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形成市级整治方案并于2018年10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后,市政府组织印发实施。
(三)全面整治。各县区、市管各园区严格按照整治方案,集中力量,强力推进整治工作。建立问题整治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对完成整治的问题,加强后督查,确保整治彻底、不反弹。整治工作原则上2018年12月底前结束。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加快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
(二)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坚持投入同生态治理任务相匹配,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市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湖泊、湿地、森林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良性有序发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抓好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履行河(湖)长制职责。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
附件:1.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责任分工表
2.县区(园区)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清单
附件1
宿州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责任分工表
区域 |
排查整治重点 |
市直牵头部门 |
市直配合部门 |
湖泊 |
矮围、网围、围湖造地、侵占湖泊、非法采砂 |
市水利局 |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
河道 |
非法占用河道、行洪通道,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设施,非法采砂 |
市水利局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
自然保护区 |
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 |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旅游局) |
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 |
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 |
市住建委 |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旅游局) |
森林公园、重要湿地 |
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 |
市林业局 |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旅游局)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
地质遗迹保护区 |
开矿、开垦、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挖沙、码头、水电 |
市农委 |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
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
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重点是房地产项目和工业类项目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旅游局) |
附件2
县区(园区)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8年 月 日
序号 |
生态区域名称 |
点位序号 |
活动/设施名称 |
所在 功能区 |
经纬度 |
问题描述 |
问题 类型 |
建设单位 |
建设 时间 |
批建部门 |
相关手续 |
是否 处罚 |
处罚 形式 |
罚款 (万元) |
整改措施 |
拆除建筑面积(m2) |
是否制定整改方案 |
整改时限 |
责任 单位 |
市级主管部门销号认定 |
备注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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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区域情况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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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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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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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区域情况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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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可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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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区、园区情况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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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 表 说 明
1.一县区(园区)一表,以excel电子表格的方式填写。
2.生态区域序号:所排查生态区域的顺序号。
3.生态区域名称:所排查生态区域的名称。
4.点位序号:所在生态区域内的问题点位顺序号。
5.所在功能区:排查问题点位所在的功能区。
6.经纬度:排查问题点位所在的经纬度,以“度分秒”方式填写。
7.问题描述:填写问题具体情况,包括设施现状、违反了哪几条法律法规、生态破坏情况等。
8.问题类型:问题类型包括工矿用地、采石场、能源设施、旅游设施、交通设施、养殖场、道路、农业用地、居民点、其他人工设施等。
9.建设单位:该点位建设或运行的单位名称,如无主或无名,也请标明。
10.建设时间:该违法违规点位建设的时间,以“××××年××月”的形式填写。
11.批建部门:批准该点位建设或运行的单位名称。
12.相关手续: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如环评、林地征占用许可、探矿采矿许可证等。
13.是否处罚:该违法违规点位是否处罚,已处罚则填“是”,未处罚则填“否”。
14.处罚形式:如果“是否处罚”栏填写“是”,则该栏填写处罚形式,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停产、关闭等。
15.罚款: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6.整改措施:针对违法违规点所提出的整改措施。
17.拆除建筑面积: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18.是否制定整改方案:针对违法违规点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已制定则填“是”,未制定则填“否”。
19.整改时限:问题点位整改时限,如“限××××年××月前整改完成”
20.责任单位:生态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责任单位。
21.市级主管部门销号认定:由各生态区域的市级主管部门按照销号制度填写该问题点的销号情况,如已销号则填“是”,否则填“否”。
22.备注:除上述问题以外,另有需说明的特殊情况。
23.每个生态区域的“生态区域情况汇总”一行,填写该生态区域的汇总情况,填写格式为:共排查违法违规问题××个,共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个,处罚企业/个人××个,关停企业××个,拆除建筑面积××万平方米,罚款××万元,整改完成××个问题,整改完成率××%。
24.每县区(园区)的最后一行“全县区(园区)情况汇总”,填写该县区(园区)问题点位排查与整治的汇总情况,填写格式为:共排查了xxxx区、xxxx河、xxx湖和……区(生态区域名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共排查出违法违规问题××个,共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个,处罚企业/个人××个,关停企业××个,拆除建筑面积××万平方米,罚款××万元,整改完成××个问题,整改完成率××%。
注:汇总时请注意避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