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343219X/201901-0003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18-12-2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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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来源:市环保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2-25 16:07 编辑:环保局

《宿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大气环境形势严峻,尤其是进入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宿州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7年至2018年同期79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2017年的13天减少1天。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突出难题,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深入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压减建材等过剩产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散煤整治,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炉窑、柴油货车专项治理行动;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强化重大活动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编制“三线一单”。2019年2月底前完成“三线一单”编制。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开展新一轮“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动态更新机制。重点摸排石料、陶瓷、板材、家具、吹塑、包装、印刷等行业,及工业园区内厂中厂,坚决实施“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2019年2月底前,完成对前期排查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项目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3.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严禁新建自备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制定专项方案,淘汰能耗、水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同步加强重点输电通道与配套电网建设,提高外受电能力;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规划指导下,推动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4.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2018年12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加快热电联产、超低排放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2月底前,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82台。

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我市燃煤发电机组及企业自备电厂12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验收。2018年12月底前,建立燃气锅炉台账,启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制定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城市建成区严格控制新建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于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

5.开展建成区散煤整治行动。结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散煤清理整顿工作。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煤改电”“煤改气”整治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散煤整治工作。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6.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出台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全部为新能源车;2018年电动公交车保有总量422辆,比例达到70.8%。

建立1个物流集散地25个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新增80台电动保洁车,10辆环卫车。

建设3个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推进国三标准及以下营运重型柴油货车淘汰。

7.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加快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工作,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和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要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

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开展区域重型柴油车专项联动执法检查。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城主要卡口等,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劝返,并要溯源、曝光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信息。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城市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2019年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9年3月底前,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

9.加强油品监督管理。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超标重型柴油车、群众举报、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认真开展线索摸排、暗访检查、深挖细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要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逐级压实责任,防止死灰复燃。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0.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12月底前,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完成41个关停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煤矸石综合整治,减少存量。制定露天矿山及其周边运输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方案。取缔矿区周边散煤加工和销售点。

11.加强扬尘综合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宿州城市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每月公布区县降尘量监测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完成扬尘整治。城市拆迁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城市以外的其他建设工地,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其他施工扬尘管控措施。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强化堆场扬尘整治,新建码头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煤炭、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县城达到80%。

12.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率持续提升。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在线监控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13.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对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年12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14.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60家砖瓦、萧县4家陶瓷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海螺水泥、天瑞水泥完成深度治理;萧县合成革园区企业导热炉使用清洁能源。

15.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月底前,完成6家煤矿、2家水泥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开展煤炭矿区矸石、散煤堆场、建材堆场专项治理。

16.工业园区治理。推进萧泉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宿马现代产业园区集中供热。根据园区企业特点逐个制定整治措施,做到“一区一案”。

17.对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以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铸造、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等行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2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改造。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18.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餐饮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9家化工企业、18家板材加工企业、10家包装印刷企业、5家鞋业、8家合成革制造业的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产品。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2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六)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19.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并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20.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落实重点时段联防联控措施,保障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安全。重大活动期间,要切实履行协同责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加强政策协同和措施协调,强化“高架源”排放管控,加强燃煤电厂绿色调度。要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主导风向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进行靶向管控,指导重点行业精准减排。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按上限对应的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加大污染减排力度。

(七)落实秋冬季生产调控措施。

21.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针对建材、焦化、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

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22.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要针对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电厂煤炭通过铁路运输。

23.加强燃煤电厂电力调度。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机组(含热电)优先发电,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机组优先调停,尽可能降低发电负荷。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4.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12月底前,增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2个。各县区完成1个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并建立排名机制。经开区建成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7个。

开展PM2.5源解析,试点开展VOCs源解析研究。

25.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VOCs等管控情况。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精心组织实施,按时调度,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市大气办将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各地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一)开展环境执法督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和重点时段执法检查。重点针对“高架源”“散乱污”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机动车船污染、秸秆露天焚烧等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并建立诚信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市大气办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检查,采取定点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和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

(十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十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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