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州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宿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宿州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宿州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宿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宿州市垃圾处理要求,你公司拟建设宿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270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96万元)。项目选址于宿州市城区东南约16km处、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侧、宿固路(省道S101)与南外环路交叉口的东南角,项目建设1×600t/d焚烧线和1×12MW汽轮发电机组,与一期工程形成“2炉2机”配置,日处理生活垃圾 600吨。主要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垃圾卸料平台及垃圾坑、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锅炉排渣输送系统等。项目已经核准登记(登记代码:2018-341302-44-02-002820)。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护措施,减小施工期间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制”的原则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污(雨)水收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车间清洁废水、除盐装置浓水、冷却塔旁滤系统排水进入厂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出水达到标后再回用至循环水池作为冷却水重复利用;垃圾渗滤液、卸料大厅冲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垃圾渗滤液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扩建至500m³/d),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反硝化+硝化+外置超滤)+网管式反渗透+卷式反渗透”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再回用至循环水池作为冷却水重复利用;锅炉本体排污水直接进入循环水池作为冷却水重复利用;职工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已建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用于道路洒水和场内绿化。严格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后通过一座高80m的单筒烟囱排放。二噁英通过活性炭喷射装置吸附。垃圾运输车辆采用密闭式的垃圾运输车辆,垃圾卸料厅进出口采用空气幕,防止卸料厅臭气外逸。垃圾贮池须采用全封闭设计且呈负压状态,臭气经抽气装置引至焚烧炉内作一次风助燃空气;停炉期间,垃圾贮池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厌氧工序朝气经收集会同一期工程垃圾贮池废气引至一期工程焚烧炉内作一次风助燃空气,停炉期间,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沼气经沼气火炬燃烧后排放。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结合现有高噪声设备布置情况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做好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入炉生活垃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布袋除尘器收集飞灰在厂内就地稳定化处理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废活性炭、废机油、污水处理废滤膜及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建立和完善全厂固废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台账。
(六)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
(七)项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公示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信息。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三、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若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管工作,并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