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州北控聚融新能源有限公司宿州市宿州北控埇桥区聚融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宿州北控聚融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宿州北控聚融新能源有限公司宿州市宿州北控埇桥区聚融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宿州北控聚融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4.5亿元在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永安镇境内平原地带建设宿州市宿州北控埇桥区聚融风电场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升压站、风电机组及箱变、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等,共计设置20个风机点位,每个点位安装单机容量为2500KW的风电机组,预计年运行小时数2115小时,达到年上网电量10574.8万KWh,项目已经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宿州北控埇桥区聚融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皖发改能源函[2018]749号)予以批复。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内容、地点、采用的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优化风机点位,避免噪声和光影对敏感点产生影响。
2、及时对临时占地及项目区域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减少项目建设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系统的影响。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管工作,并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