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08-0000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9-02 15:29
文  号: 宿大气办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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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9-02 15:2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5

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宿大气办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安徽省大气办《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相关内容,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宿州市实际情况,市大气办制定了《宿州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宿州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当前我市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夏季,臭氧已成为导致我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深化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遏制臭氧污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综合减排”的治污路线,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区,采取“签单销号”式治理,突出点面结合、破点守面,实现精准治污;优先治理VOCs排放量大的行业,推动分行业分企业差异化管控,建设重点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实现科学治污;结合“放管服”改革,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并重,深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涉VOCs政策标准,推动企业主动治理,实现依法治污。通过百日攻坚行动,准确摸清VOCs污染底数,不断夯实O3污染防治基础,扎实推进VOCs排放量削减,氮氧化物协同减排,确保切实减少我市臭氧污染天数。

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通过为期近100天(6月30日至9月30日)攻坚行动,以协同控制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臭氧前体物排放量为主要抓手,以化工、合成树脂、包装印刷、油品运输、干洗业、车辆喷涂等为重点行业,以工业源、移动源、城市面源等为重点污染源,加强污染源排查、整治与监管,从源头减少臭氧生成,切实有效防控臭氧污染,显著提升我市VOCs治理能力,6-9月优良天数达到省大气办下达的任务目标86天,争创1-2家省级VOCs综合治理示范园区及5-10家省级VOCs治理示范企业。

三、工作范围

(一)重点行业

全面加强对橡胶和塑料制品、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治理。

(二)重点工业园区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埇桥区经济开发区)、宿州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萧县经济开发区为此次专项行动重点工业园区,泗城镇工业园区、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区为本次专项行动重点产业集群。

(三)重点企业

22家企业作为本次专项行动重点企业(见附件1),本次专项行动后,力争优选出5至10家省级VOCs治理示范企业。

四、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开展主题宣教工作

1.开展一次“整治VOCs,遏制臭氧攀升”主题宣传活动。各县区、各园区要组织主题宣传培训,入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组织相关企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各地根据行业特点分别学习《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等行业污染防治国家标准及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提高企业守法自觉性,营造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2.进行监测监控能力自查,加强自身技术能力建设。按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关于加强全省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各园区要加强能力建设并抓紧实施相关监测工作;相关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产业集群及相关重点企业要优先开展自动监测工作并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鼓励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产业集群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监测、溯源、排查、环保设施建设运维等一体化服务。各重点工业园区要开展一次或以上VOCs污染状况走航工作,摸清VOCs污染状况,确定本地主要VOCs种类和修正重点排放行业。

对各重点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整改。9月底前,我市22家重点企业废气VOCs污染源的专项监测工作要全部完成,做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并持续加强运维监管。

强化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检测的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严肃查处涉事机构责任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重点管控挥发性有机物

3. 加快实施VOCs排放行业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汽修、印刷等行业,推进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全面落实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各相关企业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722-2019)及相关行业污染防控标准,全面落实污染防控要求。各县区、园区要加大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的宣贯力度,督导企业对照标准全面开展含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立即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重点企业及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在9月底前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LDAR)。督促化工、液化品(油品)存储行业企业严格落实《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5.编制 “一企一策”VOCs综合治理方案,提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效率。

园区企业要全面整治到位,做到“一企一策”,明确整治目标、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同行业或产业结构类似的园区要做到“一园一策”,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坚持优化整合与升级改造相结合,示范带动与末位淘汰相结合,力争在我市建立起1至2家省级VOCs 整治示范园区。

在8月底前,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的排查,建立管理台账。

各县区、园区要指导企业排查VOCs治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VOCs管控能力提升方案,以提高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率和去除率为目标,实施“一企一策”,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企业要依照自身所属行业对照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附件三)中的任务列表执行VOCs治理任务;由县区、园区组织专业机构评估企业执行VOCs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同时由专业机构评估企业现有VOCs治理设施效率,要求全面评估企业现有治污设施的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药等VOCs排放重点源评估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对采用单一VOCs末端治理技术的,如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要重点加强效果评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6.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一步强化对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无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清理行动,依法依规实施分类整顿。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防范死灰复燃和企业异地转移现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7.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和垃圾禁烧力度。指导督促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全部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使用,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严禁露天焚烧垃圾,严防露天焚烧垃圾和有烟烧烤死灰复燃。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8.开展一轮油品储运销售全过程VOCs排放检查。加大汽柴油、石脑油、煤油等油品储运销售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护制度。8月底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露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万分之五。

引导加油站将促销加油优惠活动调整至夜间,引导机动车错峰加油,减少10点至18点加油作业频次,减少油气挥发。高温天气时,鼓励企业夜间卸油,减少白天装卸油作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按各自职责,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9.深化汽修行业VOCs治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及4S店维修车间喷涂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取缔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和露天喷涂或刷漆行为,责令无喷涂废气处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及4S店维修车间进行废气收集治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治理、违法排污的企业。鼓励试点建设区域集中喷涂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区域分散网点的喷涂工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10.开展建筑涂装等VOCs排放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胶黏剂、油漆等产品。引导房屋建筑、装修和市政工程等防水作业中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及清洗剂。科学安排工期,减少高温或强日照下粉刷、喷涂、铺装等作业时间。(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协同治理氮氧化物

11.加大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开展化工、水泥、有色、建材等行业工业炉窑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建立工业炉窑动态管理清单和长效管控机制,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2.全面推进锅炉综合整治。全面摸排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全面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确保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浓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排放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3.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强化老旧高排放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的淘汰更新,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排气监管,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停放地抽测,严厉打击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等各类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遏制高污染机动车上路行驶,严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划定的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

14.强化区域洒水协同作业。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主要区域主要城市道路,常规洒水每日坚持不少于4次,在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或气温高于33℃时,增加洒水频次,尤其在预警将出现臭氧污染情况后,高温时段(12:30—15:00),实施区域雾炮和洒水不间断作业,切实降温抑尘,减少光化学反应,削减臭氧污染产生。(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严格实施夏季错峰生产。城市建成区在夏季(6月1日至8月31日)对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10:00-16:00停止生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

16.开展源头解析实施精准治理。积极开展VOCs来源解析,确定影响O3生成的主要VOCs种类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加快完善VOCs环境监测网。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各县区、园区要根据臭氧预测预报结果,臭氧污染严重的夏季(6月-9月)建立每日臭氧研判机制,坚持“抑源削峰”,实施分级管控。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管控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重点聚焦化工、建筑装饰、包装印刷、油品运输、干洗业、餐饮等,加强VOCS与NOx协同控制,推进臭氧精准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

四、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臭氧污染防控的紧迫感、责任感,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有序、协调推进。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改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日常排查和检查,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等工作台账,实施跟踪销号制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按时整改到位。

(三)强化协同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臭氧污染防控“一盘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不间断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加强督查巡查,严格考核问责。继续加大督查检查督办力度,将臭氧污染防控工作纳入蓝天保卫战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月调度和年度考核。持续开展督查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交办、督办,整改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于工作滞后、推而不动的,进行通报、曝光、约谈,以追责问责倒逼大气环境问题整改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形成防控合力。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引导企业主动节能减排,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低碳生活、文明消费、绿色出行,形成人人参与臭氧污染防控的社会氛围。

 

附件:1.全市涉VOCs重点企业集群清单

2.违反涉VOCs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主要行为

3.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

 

 

 

 


附件1

全市涉VOCs重点企业清单

序号

城市

企业名称

备注

宿州

绿洲森工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

宿州市东大木业有限公司

 

宿州

安徽东平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

安徽人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宿州

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源自动监控

宿州

安徽科立华化工有限公司

重点调度无组织、达标排放

宿州

安徽紫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调度达标排放

宿州

宿州市达丰化工有限公司

 

宿州

安徽省宿州市贯华化工有限公司

 

10 

宿州

宿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

 

11 

宿州

安徽正兴合成革有限公司

 

12 

宿州

安徽美革革业有限公司

 

13 

宿州

安徽国盛合成革有限公司

 

14 

宿州

安徽银泰合成革有限公司

 

15 

宿州

安徽强盛合成革有限公司

 

16 

宿州

安徽宏德利革业有限公司

 

17 

宿州

安徽众益合成革有限公司

 

18 

宿州

安徽省德豪合成革有限公司

 

19 

宿州

百丽鞋业(宿州)有限公司

 

20 

宿州

宿州市东正木业有限公司

 

21 

宿州

泗县林星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22 

宿州

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

 

附件2

 

违反涉VOCs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主要行为

 

1.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 VOCs 物料。

2. 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3. 在不操作时开启 VOCs 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4.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5.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6.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7.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8.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

9.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0.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附件3

 

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

 

在第三栏“实施要求”项中为“推荐”项的鼓励企业达到,为“要求”项的是治理任务对照重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达到要求。

 关于印发宿州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宿大气办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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