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11-00023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1-27 10:2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解读】《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部门解读】《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27 10:2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5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加快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现将生态补偿办法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初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对各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照《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我市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地表水生态补偿范围延伸至各县区、园区水质考核断面,进一步明晰属地管理责任,在全市建立以县区(园区)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二、 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启动以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人员学习借鉴周边兄弟地市的做法,与省环保厅水处多次进行沟通汇报,召集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2018年5月,业务科室完成初稿的拟稿工作,环保局内部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发文征求各县区、市管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18年12月初再次征求各县区、市管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对个别县区提出的水质目标等问题因不符合年度《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水质考核目标未予采纳。《暂行办法》已通过了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三、 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12条和1个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设置表,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属地责任和生态补偿范围,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施水环境目标管理。将县区(园区)跨界断面和国家、省考核断面列入生态补偿范围,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本年度《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每年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

二是明确生态补偿原则。按照 “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区(园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县区(园区)获得生态补偿金。市环保局负责每月核算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清算工作

三是明确了生态补偿核算的具体办法。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下游县区(园区)或市财政对责任县区(园区)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区(园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县区(园区)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即每个断面每月最高获得生态补偿金额100万封顶。

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区(园区)对下游县区(园区)或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园区)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即每个断面每月最高污染赔付金额900万封顶。

对大家比较关心的上游来水超标如何核算这个问题,办法里也明确了可以扣除上游来水背景值。对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水质异常等情况,办法中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四是建立复核和仲裁认定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如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当上、下游地区出现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相应认定。

下一步,《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后,市生态环境局将认真组织落实,加快建设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水质预警平台,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打好碧水攻坚战,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景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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