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州市金江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新型建材生产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宿环建函〔2021〕22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州市金江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新型建材生产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宿州市金江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宿州市金江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新型建材生产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节能环保新型建材生产项目(一期工程)选址于宿州市经开区金江三路1185号,项目占地30亩,其中厂房约4800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三条装配式模块生产线、一条不合格产品破碎生产线及辅助设备,一期建成后形成年产180万平方米装配式串接免粉墙体模块的规模。项目已由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宿开经〔2021〕9号文件予以备案,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流程和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项目运营期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运营期加强对废气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宿州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厂区内要按照要求做好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体造成影响。
3、认真落实环境风险管理,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组织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消防废水截留收集处理。
4、设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住宅区、学校以及食品加工等敏感目标;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若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管工作,并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6日
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安徽振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