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财务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县区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做好垂改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工作,现对部分财务制度进行修订,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需遵守以下规定: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凭据报销。
到出差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行程、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乘坐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
(二)住宿费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北京、上海500元;广东、深圳450元;浙江、厦门400元,天津、江苏、福建、山东河南、云南380元,重庆、四川、贵州370元,其他省标准为350元。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选择经济、安全、便捷的宾馆入住,在标准之内可以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对2人住1间房不作硬性规定。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应及时返回,带车去合肥出差的原则上要求公务结束后当天返回,在宿州市辖区范围内出差的原则上不在县里住宿。
(三)伙食补助费
对区域外出差人员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的伙食补助费,不报销餐费;对到埇桥区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开展公务人员给予每人每天70元的伙食补助费,不报销餐费;到市经开区、宿马园区、高新区、鞋城管委会开展公务活动的,不报销餐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各县区分局参照县区标准执行。
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
对区域外出差人员给予每人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补助费(包括乘坐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等),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由单位派车、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一次公务活动只给予往返两天的交通补助。
对到埇桥区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开展公务人员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交通补助,不报销其他城区内交通费;到市经开区、宿马园区、高新区、鞋城管委会开展公务活动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不给予交通补助费;各县区分局参照县区标准执行。
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需提前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附公务文件),凡未经审批产生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公务期间产生的费用在报销时需附《公务出差审批单》及相关文件资料。如无正式公文,出差人需做详细情况说明一并入账。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不得跨月。
(六)监督问责
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严格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在每月10号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本单位出差情况予以公示。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或转嫁差旅费的,一律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追求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务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按照“谁主管、谁接待”的原则,实行对口、对等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200元/人﹒天,早餐40元,中、晚工作餐各80元,市级领导陪中餐或晚餐不得超达130元/人。
严格控制陪餐次数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及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标准包含就餐中产生的水果、饮品等费用,陪餐就餐中产生的水果、饮品等费用不得超过本次餐费的四分之一。
公务接待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和扑克牌,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管理制度,接待费用报销时需做到“4单合1”,即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发票,所有公务接待按规定必须有对方来函,无对方来函不予报销接待费用,特殊情况确无来函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确需饮用酒水,应当使用本地产酒水,不准使用高档酒水。使用酒水情况,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报备。
公务接待前由接待科室填写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接待费用由接待科室使用公务卡自行结算并报账,接待费用发生一笔报销一笔,报账时间原则上不得跨月。
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结算、汇总,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三、会议费
(一)会议审批及标准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初制定年度会议计划,计划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不能够召开视频会议的实行会议定点管理,到定点场所召开会议,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一律在内部会议室召开。
以驻宿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宿州市以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命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为3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7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30元。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或摊派。
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提供会议通知、签到表、费用明细、电子结算凭证等,会议费用支付要以银行卡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责任追究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用会议费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进行报销的或者擅自提高会议标准,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要给予经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培训费
(一)开支范围和标准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22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照每人每天综合定额70元标准包干。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为3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70元,伙食费8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30元,其他20元,在标准上限内结算报销。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副高职称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职称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
(二)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各单位英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党组会研究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报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要报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三)组织培训
各单位开展培训时,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鼓励利用本单位资源开展培训。
原则上不得在市外开展培训,确属特殊情况的,须报组织部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按照所在地市级标准执行。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或组织会餐;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培训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四)报销结算
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培训通知、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涉及在外市培训的,应提供组织部门审核同意的资料。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要执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五)监督检查
对未按程序审批备案、虚报培训费、超标准开支和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