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环发〔2016〕8号
各县、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宿环发〔2016〕6号、宿州规审〔2016〕2号)要求,市局制定了《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1日
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保部门执法效率,根据《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宿州市环境保护局直接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经费和举报人因领取奖金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环保局规划财务科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市环保局规划财务科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案件查处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在案件查处结束15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人信息,根据《办法》要求提出奖励意见并初步确定奖励金额,填写《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格式附后),同时提供案件查处相关证明文件,经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领导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
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投诉和应急科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已作出奖励决定的举报案件进行统计汇总,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经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审查表及举报人相关材料交市环保局规划财务科。
为方便领取奖金,举报人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相关资料或复印件即可。如遇特殊情况,举报人需到市环保局核对有关信息而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可凭有效票据予以报销。
第七条 市环保局规划财务科凭《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及交通费用有效票据,据实支付给举报人奖励经费和交通费用。
奖励经费和交通费用严格执行转账支付,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 举报人所获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市环保局规划财务科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 举报人确认领取奖金后,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投诉和应急科将《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查表》、案件查处材料、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