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607-00001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6-07-15 发布日期: 2016-07-15 11:04
文  号: 宿环发〔2016〕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环保局宿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18791

宿州市环保局宿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7-15 11:04 编辑: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宿环发〔20167


各县()环保局、公安局:

按照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 行动。现将《宿州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环保局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  岳华伟

联系电话:3921400

市公安局联系人:治安支队  张励君

联系电话:3662100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宿州市公安局

                                                                2016715

                

 

宿州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

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环保厅、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642)要求,决定于  20167—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环境保护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3126)、《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皖环发〔201532)、《宿  州市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  见(试行)(宿环发〔201511),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  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水平,为全市环境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 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严格检查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环境隐患,整顿、关停严重违法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严肃 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切断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 益链条,强化企业的自觉守法意识,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多发态势。

、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医药等重点行业 产废单位自201411日以来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所有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

()对行政区域内所涉企业逐一排查,并将重点企业以及 工业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废弃矿井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

堆放、填埋危险废物的地点纳入排查范围。

、工作要求

()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12369”“110”举 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案件要及时公开通报,做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在专项执法检查中,要切实规范 自身执法行为,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查办案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都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对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 工作安排

动员部署阶段(20167)

各县()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并结合 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 具体措施,确定联络员。联络员信息(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应于20167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

()排查整治阶段(20167- 9)

各县()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专项行动检查实施方案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 联动,发挥各方作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产废单位和经 营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检查,认真填写《危险废 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和《危险废物经营单 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突出问题导向,对检查中发现 的环境问题,要列出清单,逐一分析制定综合整改方案,找到症 结所在,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2016820日前向 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报送专项执法检查的阶段性报告,915日前向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报送专项执法检查的总结报告。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内容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查处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并附《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排查问题清单》(见附件3)

()抽查总结阶段(20169)

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对各地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 查,并对各地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研究对策措施,给予 指导和支持。根据各县()的工作开展情况和抽查情况,完成 我市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201692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

()整改完善阶段(201610月及以后)

此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于 每28日前向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报送此次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 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  动排查问题清单》,直至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同时,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将采取复查、跟踪检查、后督察等方式,加强督察督办。

六、 工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高 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 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保部门应组织环监、污防、法制、 审批、监测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共同开展专项行动。环监 部门负责专项执法检查的现场询问、勘查、记录、检查报告的起草等工作;污防部门全面参与专项执法检查,负责提供检查企业名单,配合检查现场台帐、危废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 制度执行情况;法制部门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涉嫌违 法案件的移送以及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审批、监测等部门通 过组织专家、开展监测等手段为查找违法犯罪证据提供技术支持。公安机关应组织治安、网安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治安 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网安部门要加强网上巡查, 发现涉危险废物的犯罪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立案侦查,并全力配合侦查工作。

()密切衔接配合。各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紧 密配合,相互合作,环保部门要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有力的 环保技术支持。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侦办力度,对于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需要环 保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应及时通报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宿州 市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进一步发挥联动执法的优势,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 件线索查实、查深、查透,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依法、合规、到位,形成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区域无缝对接。危险废物移出地环保部门要主动向接 受地环保部门核实实际收到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情况,接受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复,对收到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运输车辆等与转移联单严重不符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两地环保部门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办。

()处罚整改到位。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 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依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予以处罚,对环境风险突出的企业要责令立即 停产整治,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案件深挖 彻查,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倒卖、运输、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各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

()落实网站责任。公安网安部门督促指导属地网站落实 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对群众举报、监管部门通报的危险废  物贩卖信息迅速核查、依法处置。对不落实审查责任、整改要求、屡查屡犯的网站要公开通报,依法查处。

()巩固长效机制。各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将 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常态化,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 制。梳理危险废物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从源头防范 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总结网络监控的经验,建立治标治本一起抓、网上网下一起查的办案机制。

七、执法检查要点

()产废单位检查要点

1.重点核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

3.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4.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5.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

6. 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经营单位检查要点

1.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2.接受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

3.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5.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危险废物跨市、跨省转移检查要点涉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有 关规定向市环保局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商经接受地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 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接收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重点核查移出和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涉及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 出安徽省前,危险废物移出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 市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在《安徽省固体废 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申报登记,省环保厅向接受地、移出地 省级环保部门核实后,向相关的市级环保部门反馈危险废物接受情况。

()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检查要点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个人,应 查明其接受的危险废物来源,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 方法,非法经营的时间跨度,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等,并依法严惩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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