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707-00001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7-07-11 17:27
文  号: 宿环发〔2017〕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18791

宿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7-11 17:2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5

宿环发〔20174

 

各县(区)环保局,市各园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现将《宿州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每月底前报送8个行业执法检查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市环保局将每月通报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情况。

联系人:岳华伟,联系电话:0557—3921400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711

 

 

宿州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监〔2016172号)和《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753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坚持依法依规,充分发挥企业、政府、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坚持信息公开,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在持续保持打击违法排污高压态势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达标计划将选取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优先重点实施,通过重点带动一般,推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2017年底,火电、水泥、煤炭、钢铁、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基本形成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到2020年底,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各类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二、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情况,对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摸清底数,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污染物偷排偷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用、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等环境问题,制作工业污染源排放清单,填报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查情况统计表。

(二)监测及评估。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工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对在线监控数据合法、完整、有效的,可直接使用在线监控数据;对数据不完整或在线监控与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主;对在线监控未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2015年以来的验收监测数据也可做为评估依据。工业企业和第三方监测机构要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开展评估;尚无排污许可证的,按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限制要求开展评估。达不到排放要求,企业要自行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县环保局、市各园区环保分局。

市环保局将依据企业评估结论和监督性抽测结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辖区工业污染源达标情况开展行业或区域综合达标评估,评估报告报省厅备案,同时填报超标工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三)查处整改。对在全面排查和评估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和超标排放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企业整改。对查出的所有问题,要建立整改台帐,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对能立行立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重大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从即日起,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无证排污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停止排污,并顶格处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县级环保部门应将8个行业中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四)考核审核。各县(区)环保局、市各园区环保分局要对工业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工业企业上报资料,结合现场检查,确定工业企业评估结果的有效性,督促超标工业企业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市环保局将适时对各地达标排放计划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未按规定完成达标计划,且环境质量得不到有效改善,污染严重的地区,将采取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上级环保部门将于下半年抽调执法骨干组成检查组,对8个行业达标排放情况差、相关工作开展缓慢的地区进行抽查。

(五)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各县(区)环保局、市各园区环保分局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以下类型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火电、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企业,并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环保部将通过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向污染源所在地的省级、市级环保部门发送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并按季度公布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各县(区)环保局、市各园区环保分局要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数据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超标督办企业,严厉打击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重点行业评估整治(2017年全年)。

20177月中旬前,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火电、水泥、煤炭、钢铁、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排污行业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污染源排放情况清单。完成上述8个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

20177月至12月,完成上述8个重点行业超标排放问题整治任务,重点行业所有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二)其余行业评估整治(20177月至201912月)。

20177月至201812月,对其它行业排放情况进行评估;2019年底前,完成其它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问题的整治任务,所有工业污染源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三)巩固提升(2020年)。

2020年,完善环境治理体系,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环境守法成为常态,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达标排放。

四、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达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机制等,并于710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联系人报送市环保局。各级环保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做好达标计划的解读工作。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地要继续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严格落实双随机的有关规定,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和超标排污因子监测频次。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产,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探索实施超标排放累积记分管理。

(三)积极推动政策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运营、污染治理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发挥环保优势企业的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研究开发具有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并及时把环境保护先进经验、技术、方法推广延伸。

(四)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各地要按照便民、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深入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除保密信息外,应全面公开执法查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审核情况等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督促企业公开排放情况、排放标准及达标排放评估结果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五)强化工作信息调度。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信息采用月报送制度,从20177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本月进展情况。2017715日前,报送8个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摸底调查情况,填报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区域重点行业评估及总体综合评估情况,填报超标工业企业情况统计表;从20178月起,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8个行业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171220日前,报送重点行业超标企业的整治情况,填报超标工业企业问题整治情况统计表。20181220日前,报送其余行业评估情况;20191220日前,报送其余行业超标企业的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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