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343219X/202304-0001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4-11 发布日期: 2023-04-12 16:00
文  号: 宿环办【2023】1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政策咨询电话: 3912159

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4-12 16:00 编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宿环办【2023】17号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科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皖环发〔202314号)和市商改办《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商改办字[2023]3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地于2023630日和1130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并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林雨枫

    联系电话:3918065

    电子邮箱:suzhouepi@163.com

 

    附件:1.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

2.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411

 

附件1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市局牵

头部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执法支队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执法支队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执法支队

6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执法支队

7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8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执法支队牵头,大气科配合

9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重点建

设用地

重点检查事项

卫星

遥感、实地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土壤科牵头,支队配合

10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监测科牵头,支队配合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审批科

1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审批科

13

一般建设项

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审批科牵头,支队配合

14

环境监(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监测科

 

附件2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和比例

抽查

时间段

1

2023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全市基数201家(动态更新);各级抽查比例100%。

2023年

全年

2

2023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5%。

2023年

全年

3

2023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市级抽查比例为2022年度受

到市级行政处罚企业的3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3年

全年

4

202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部门联合抽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市级抽查基数3家,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100%。

2023年

全年

5

2023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市级抽查基数33家(2022年度市局审批报告书项目按50%比例抽查,共抽查17家);各地抽查基数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023年

全年

6

2023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市级抽查基数2家,抽查比例100%;各地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2023年

全年

7

2023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2023年

全年

8

2023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全市29家(动态调整);市级按100%抽取,县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0%。

2023年5月至11月

9

2023年度土壤污染

地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建

设用地

全市基数1个(动态更新);市级抽查比例100%。

2023年

全年

10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市级基数192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抽查比例60%。

2023年

全年

11

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特殊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市级组

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特殊检查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计分状态为重点监督检查和限期整改类、住所在宿州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

2023年

全年

12

 

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人有业绩或编制量异常、住所在宿州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

13

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

其它住所在宿州、未注销且有人有业绩的环评技术单位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14

2023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

质量进行抽查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

排污

登记表

2023年度申报的排污登记表抽查比例不低3%

2023年

10月

15

2023年度一般建

设项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市级组

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级检

查对象

基数为2022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市级抽查20个。

2023年

全年

16

2023年度环境监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检)测机构

全市8家,抽查比例按100%抽取

2023年7月至11月

 

附件3

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累计抽查企业

(户数)

发现问题

(户数)

责令整改(户数)

立案调查(户数)

结果公示

(户数)

备注

 

 

 

 

 

 

 

 

 

 

 

 

 

 

 

 

 

 

 

 

 

 

 

 

 

 

 

 

 

 

注:抽查任务名称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未完成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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