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宿环办【2023】17号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科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皖环发〔2023〕14号)和市商改办《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商改办字[2023]3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地于2023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并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林雨枫
联系电话:3918065
电子邮箱:suzhouepi@163.com
附件:1.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
2.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市局牵 头部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执法支队 |
2 |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
4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执法支队 |
5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执法支队 |
6 |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
执法支队 |
7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
||
8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执法支队牵头,大气科配合 |
9 |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
重点建 设用地 |
重点检查事项 |
卫星 遥感、实地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
土壤科牵头,支队配合 |
10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监测科牵头,支队配合 |
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审批科 |
12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审批科 |
13 |
一般建设项 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审批科牵头,支队配合 |
14 |
环境监(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监测科 |
附件2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1 |
2023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
全市基数201家(动态更新);各级抽查比例100%。 |
2023年 全年 |
2 |
2023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5%。 |
2023年 全年 |
||
3 |
2023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市级抽查比例为2022年度受 到市级行政处罚企业的3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 全年 |
||
4 |
202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部门联合抽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市级抽查基数3家,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3年 全年 |
5 |
2023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
市级抽查基数33家(2022年度市局审批报告书项目按50%比例抽查,共抽查17家);各地抽查基数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3年 全年 |
6 |
2023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市级抽查基数2家,抽查比例100%;各地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3年 全年 |
7 |
2023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
2023年 全年 |
8 |
2023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
全市29家(动态调整);市级按100%抽取,县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3年5月至11月 |
9 |
2023年度土壤污染 地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建 设用地 |
全市基数1个(动态更新);市级抽查比例100%。 |
2023年 全年 |
10 |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市级基数192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抽查比例60%。 |
2023年 全年 |
11 |
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特殊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市级组 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特殊检查对象 |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计分状态为重点监督检查和限期整改类、住所在宿州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3年 全年 |
12 |
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 |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人有业绩或编制量异常、住所在宿州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
13 |
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 |
其它住所在宿州、未注销且有人有业绩的环评技术单位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
14 |
2023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 质量进行抽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 |
排污 登记表 |
2023年度申报的排污登记表抽查比例不低3% |
2023年 10月 |
15 |
2023年度一般建 设项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市级组 织发起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检 查对象 |
基数为2022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市级抽查20个。 |
2023年 全年 |
16 |
2023年度环境监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全市8家,抽查比例按100%抽取 |
2023年7月至11月 |
附件3
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 (户数) |
发现问题 (户数) |
责令整改(户数) |
立案调查(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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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查任务名称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未完成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