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废塑料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各园区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塑料污染治理2023年联合专项行动的通知》(皖环函〔2023〕86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废塑料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1.动态更新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清单
对辖区内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细致摸排,全面排查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利用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散户等,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落一户,彻底查清具体位置、规模、有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等情况,登记造册,更新完善清单(附件1)。对因工作态度不严不实,造成漏报、错报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2.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规范化检查和整治
结合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资料,并对照《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对现有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开展环境规范化检查,填报检查表(附件2)。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时完成。
3.分类处理,推进实施“三个一批”
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分类处置。对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手续齐全的废旧塑料加工企业,加强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提升治污设施运行效率,达标排放。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产业布局的废旧塑料加工企业,按照产业类别搬迁入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营业执照、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保等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无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废旧塑料加工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依法取缔关闭,建立取缔清单,强化后督查,严防其“死灰复燃”。
二、时间安排
各单位应于9月底前完成企业摸排工作,将清单(附件1)上报我局固废中心;
10月14日前完成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检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改工作,检查表(附件2)和整改完成情况按照时序要求报送至固废中心。
三、工作要求
本项工作是省级塑料污染治理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请你们予以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检查、整改及材料上报各项工作。
我局将组织土壤科、审批服务科、固废中心、市支队、环科所等相关部门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帮扶和检查指导,确保各项考评内容要求落实到位,同时,不断开展废塑料再生利用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确保取缔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关停清除到位,责令停产企业停产整治到位。并及时总结清理整顿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建立再生利用行业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再生利用行业企业监管漏洞进行梳理,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严防污染问题反弹。
联 系 人:凌冬
联系电话:18005575109
邮 箱:76290917@qq.com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宿州市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
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
批复与实际建设规模 |
2022年度加工利用量 |
加工利用工艺 |
原料废塑料类型* |
废水处理工艺及排放去向 |
废气治理工艺 |
2020年以来执法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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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主要包括环评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等3项内容,均完善则填写“齐备”,缺任一项则如实填报所缺内容;
2.批复与实际建设规模单位为吨/年,具体填写方式为:“A/B”,其中A为环评批复规模,B为实际建设规模;
3.原料废塑料类型按照使用的塑料类型填写,如:PP、PE等;*要特别注明是否加工利用含卤素废塑料;
4.2020年以来执法检查情况填写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附件2
宿州市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2023年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
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
废塑料贮存场所规范性 |
台账建立情况 |
大气污染物与恶臭达标情况 |
加工过程是否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重金属 |
清洗废水排放去向 |
清洗污泥处理处置去向 |
厂区功能分区是否规范 |
原料中夹杂物处理处置情况 |
排污许可执行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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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塑料的产生、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内应单独划分贮存场地,不同种类的废塑料宜分开贮存,贮存场地应具有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并按GB 15562.2 的要求设置标识。
2.建立废塑料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废塑料的来源、种类、 数量、去向等,相关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
3.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31572 或 GB 16297、GB 37822 等标准的规定。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4554 的规定。废水控制应根据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或纳管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包括悬浮物、pH 值、色度、石油类和化学需氧量等。噪声排放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
4.废塑料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等夹杂物,以及废塑料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废物应建立台账,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5.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应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不可利用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等,各功能区应有明显的界线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