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宿州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为有效提升夏季我市空气质量,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根据我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结合《2025年夏季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动臭氧前体物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切实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强化板材、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加大锅炉、炉窑、发电机组及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开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深化VOCs和NOx协同减排,精准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有效减少2025年夏季(4月至9月)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行动时间
2025年5月至9月底。
三、工作目标
结合下发的宿州市年度目标任务、夏季污染形势和现有的防治措施,制定夏季工作目标及指标如下: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5月至9月):宿州市PM2.5平均浓度不超过28微克/立方米,O3平均浓度低于18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比例达74%以上。
重点工作任务:
1、4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集中更换,7月底前完成第二轮活性炭集中更换。
2、6月底前完成对附件1中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排查。
3、7月底前完成第二轮重点园区走航监测,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开展整治。
4、6月底前完成一轮重点化工企业LDAR检测。
四、夏季污染形势和成因分析
宿州市臭氧前体物主要污染源重点涉及工业源、燃煤、生物质燃烧等。宿州市臭氧前体物中卤代烃和OVOCs浓度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优势物种包括乙醛、乙烷、丙酮、一氯甲烷、二氯甲烷等。经对本地污染源的分析判断,二氯甲烷主要来源于4S汽修店聚集区域的有机溶剂涂装喷涂工序、医药制造行业以及农药喷洒等;此外,由于OVOCs浓度偏高,且乙醛、丙酮为优势物种,其主要排放源为化工园区的有机溶剂使用,以及周边餐饮油烟的影响。
五、重点工作任务
1.工业源污染综合整治
针对合成树脂、有机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等生产过程涉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简称“工艺过程源”),家具、板材、包装印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简称“溶剂使用源”),结合本地特色产业集群,组织企业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公示稿),系统开展涉VOCs排放关键环节整治、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整治等工作。
(1)VOCs治理设备耗材更新更换。要求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更换的颗粒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g,蜂窝活性炭碘值不低于650mg/g;4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集中更换,7月底前完成第二轮活性炭集中更换。要求采用活性炭吸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炉(RCO)/蓄热式热力燃烧炉(RTO)/催化燃烧炉(CO)组合以及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7月底前开展一轮30家重点企业的监督性抽测,重点检测VOCs排放浓度、去除效率等项目;对VOCs不能稳定达标或去除效率低下的,应及时全部更换活性炭及催化剂;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确保VOCs治理设施高效运行。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应登录“活性炭一码通”云服务平台,报备活性炭更换情况。(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园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强化源头替代工作。围绕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板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工作。6月底前对54家企业(附件1)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排查,检查相关企业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出厂时配备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文件的内容,对具备替代条件的,确保企业落实源头替代工作;对无法替代的,要开展论证核实,形成论证材料留存。
(3)做好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工作。加强企业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的密闭性检查,确保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各县区、园区围绕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对照本方案《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自查,同时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综合运用VOCs走航、PID、红外等科技手段,7月底前完成第二轮重点园区走航监测,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
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遵循《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遵循《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等相关技术规范,在6月底前完成一轮LDAR检测。
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序的,要求采用全密闭生产设备(如密闭反应釜、混料罐),设备本体及管道、阀门等连接处的泄漏检测值须≤50μmol/mol(采用FID检测);设备排气口须接入VOCs治理设施,确保收集效率≥99%。
无法使用密闭设备的工序(如手工涂装、小批量物料混合),须设置独立密闭操作间,操作间内保持负压状态(负压值≥-50Pa),换气次数≥12次/小时;门窗、缝隙等部位采取密封措施,确保无可见缝隙,外部VOCs浓度≤50μg/m³(以厂区边界监控点为准)。
对现有敞开式生产区域,加装透明软帘或硬质围挡形成半密闭空间,内部安装集气罩(罩口风速≥0.8m/s),废气经收集后接入治理设施,集气效率≥90%。
在6月底前完成企业LDAR抽查,重点对相关企业泄漏点、储罐、装载接口、污水池密封界面等点位进行抽测,对发现泄漏源的,督促企业完成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4)有机废气旁路管控。各县区和市管园区全面排查并拆除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有机废气排放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保留的旁路,需在2025年7月底前完成以下改造:安装旁路阀门开度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确保数据可追溯(监控参数包括阀门开关状态、废气流量、VOCs浓度等)。
制定旁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开启条件、操作流程和责任人员,每次开启旁路需提前24小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紧急情况下可先开启后报备),并同步记录开启时段、污染物排放数据等信息。每季度对旁路管道进行泄漏检测,检测报告留存备查,严禁通过旁路偷排、超量排放废气。
(5)工艺过程源企业非正常工况管理。针对化工、制药、农药等工艺过程源企业,在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等非正常工况下,须提前制定非正常工况污染防治方案,明确各环节VOCs、NOx等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如临时增加活性炭吸附装置、开启备用净化设备等),方案需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非正常工况期间,对废气排放口实施加密监测(至少每小时1次),确保VOCs排放浓度不超过行业排放标准的50%,NOx排放浓度不超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
企业须建立非正常工况台账,详细记录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数据、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台账留存期限不少于3年。严禁以非正常工况名义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未落实管控措施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6)低效失效脱硝治理设施整改。对全市火电、水泥等行业脱硝设施开展全面评估,针对低效失效设施实施分类整改。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工艺的企业,催化剂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或脱硝效率低于85%的,须在2025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更换,新催化剂活性指标(如脱硝效率、氨逃逸率)须符合《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DL/T2061-2020)要求;采用尿素作为还原剂的企业,须配套建设智能制氨系统,实现根据锅炉负荷波动自动调整氨供应量,氨逃逸率控制在3ppm以下。
燃气锅炉脱硝: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须将开关阀开度信号接入DCS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并通过铅封或电动阀锁定开度,确保系统稳定运行,NOx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³。
氨储存与输送环节:使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企业,须在2025年7月底前完成储罐、管道等密闭性改造,安装氨气泄漏在线监测仪(检测精度≤1ppm),并在储存区域设置围堰和事故喷淋装置,防止氨气泄漏事故发生。
(7)工业锅炉深度治理。非电厂的燃煤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烟尘、SO₂、NOx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10mg/m³、35mg/m³、50mg/m³,配套建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实时联网至生态环境部门。
燃气锅炉:采用全预混燃烧技术或分级燃烧技术,确保NOx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鼓励安装烟气再循环装置(FGR),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生物质锅炉:城市建成区内需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禁止使用未经处理的农林废弃物(如树皮、秸秆等)作为燃料,须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热值≥4200kcal/kg,灰分≤1.5%);配套建设“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烟尘、SO₂、NOx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10mg/m³、35mg/m³、50mg/m³。
(8)重点行业领域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改造。2025年9月全市水泥企业开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包括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环节),12月底前完成验收。
水泥行业熟料生产线窑头、窑尾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23)超低排放限值,即烟尘≤10mg/m³、SO₂≤35mg/m³、NOx≤50mg/m³;采用“分级燃烧+SNCR/S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湿法脱硫”工艺,窑尾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99.9%,脱硝效率≥90%。物料储存采用全封闭筒仓或大棚,配备自动喷淋抑尘系统;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皮带廊道,各落料点设置独立集气罩,配套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99%;厂区道路硬化率100%,出口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冲洗水循环利用。
砖瓦窑烧结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或SCR脱硝)+电除尘+湿法脱硫”工艺,烟尘≤10mg/m³、SO₂≤35mg/m³、NOx≤50mg/m³。
(9)涉VOCs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加快推进萧县合成革园区碳致和企业DMF集中回收的运营,实现园区的废溶剂统一收集、集中回收、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砀山薛楼板材园企业的整改,关闭一批,提升一批,确保无组织废气应收尽收,治污设施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移动源污染治理
(10)开展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整治。排查加油站、储油库、运输工具的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推广夜间装卸油作业,引导车主避开高温时段加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快老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2025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未登记编码的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任务,淘汰车辆和机械由商务部门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规范处理,严禁转移至周边地区。(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编码登记制度,未登记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引导水泥、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2025年9月底前使用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货车比例不低于60%,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比例不低于80%。
(13)重点行业清洁运输:燃煤火电、水泥等重点企业须制定清洁运输方案,明确铁路、水路、新能源汽车运输比例目标(如铁路运输比例≥30%,新能源汽车运输比例≥20%),2025年7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在厂区内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桩,鼓励员工使用新能源车辆通勤。
(14)强化移动源执法监管。开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联合检查,加强重点路段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入户检查,持续开展黑烟车视频抓拍遥测非现场执法,聚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非法改装或拆除污染控制装置、违规销售作弊装置、非法刷写OBD系统参数、驾驶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形成强力震慑作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市面源精细化管控
(15)城市面源涉VOCs排放作业调控。当预测预报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混凝土作业(混凝土连续浇筑施工作业,在浇筑完成后暂停工作)和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等露天喷刷油漆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9:00-17:00)作业。(市住建局、市重点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道路洒水和雾炮作业。城区内开展常态化道路洒水与雾炮作业,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洒水车辆行驶时速控制在15-30公里/小时,洒水量在8立方米/千米左右,雾炮车辆行驶速度不高于20公里/小时,重点管控区域每日8:00至17:00不低于每小时一次。加强气象数据分析研判,在臭氧存在超标风险时,增加城区及国控站点上风向主要道路洒水或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湿度在55%以上时减少洒水与雾炮作业频次。(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开展汽修、加油站、餐饮油烟排查整治。对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内,4S店、汽修企业、餐饮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禁止露天喷漆,汽修行业使用的涂料等原辅材料应符合低(无)VOCs含量标准,室内作业必须有密闭喷漆房,安装废气处理装置并正常使用,未按照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停业整改。开展一轮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深入开展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坚持因地制宜、源头治理、分类施策,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委办起牵头抓总作用,要加强统筹协调调度,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并加强宣传引导。
(二)强化工作调度。市环委办定期调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确保各项任务按序时进度高效完成。
(三)强化帮扶指导。利用VOCs组分站、光化学站数据开展精准分析,推动开展夏季臭氧精准管控,分析研判,精准预测,每日开展臭氧走航监测,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强对企业服务指导,开展送技术、送政策活动。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水泥超低排放改造等项目,各地要积极帮扶指导企业申请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推动相关治理工程提升改造。
附件1.宿州市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清单
2.《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检查表》、《储油站、加油站行业控制措施》、《工业源NOx通用控制措施》、《其他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附件docx.docx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2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