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
马**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04 09:25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马**,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4年02月15日09时48分,马**驾驶牌号为皖L*****号非机动车行驶至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马**本次实施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马**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马**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4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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