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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局强力攻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取得阶段性成果

发布日期:2020-12-31 17:51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把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抓手,通过开展集中攻坚,推深做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工作,成效显著。在2020年12月下旬,连续实现3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成功磋商结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0年12月25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泗县泗涂产业园管委会会议室召开磋商会议,就泗县开发区油污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与涉事的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磋商。企业代表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磋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成功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宿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结案“零”的突破。

12月26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第二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在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召开,就蕲县镇戴安村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与涉事的江苏南通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磋商。企业表示愿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12月30日,经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宿州市第三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在萧县生态环境分局召开,就酒店乡孟暗楼村非法倾倒固废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与4名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展开磋商。经充分协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了一致,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至此,宿州市第三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圆满结案。

为充分保障磋商工作的规范依法开展,上述3次磋商会议均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县区公安局(分局)、检察院、法院负责人、属地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磋商,并邀请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和监督磋商工作。通过磋商的形式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能够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对损坏环境启动修复工作,“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强有力的示范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努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