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萧县爱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配合省厅委托的第三方运维监管人员对萧县爱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擅自篡改在线监测设备过量空气系数,从正常的1.7修改为不正常的7和4;二是未按技术规范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校准、校验及日常运维,导致数据失真、不准确,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
(二)调查与处理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于当日起停止违法行为。针对该企业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37万元;针对该企业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5.96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该企业修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责任人谢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三)法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为针对企业的多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针对擅自修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责任人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1.该企业擅自篡改在线监测设备过量空气系数,从正常的1.7修改为不正常的7和4,属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同时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核算处罚金额为37万元。
2.该企业未按技术规范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校准、校验及日常运维,导致数据失真、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行政处罚金额为5.96万元。
3.针对该企业擅自修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该企业擅自篡改在线监测设备行为的实施责任人谢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四)典型意义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是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也是判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的有效手段,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为规避自动监测设施的监控,采用各种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
施正常运行或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部分企业为了省钱动了歪脑筋到最后不仅接受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任人也引来了牢狱之灾。
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高新区市立医院项目部)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2日,接群众举报,反映高新区中建二局承建的高新区市立医院内外科楼工地扬尘污染严重,影响生活。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宿州市立医院新区内科、外科病房楼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场地内,多台搅拌机正在现场生产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扬尘措施;水泥、黄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2#楼附近多处堆存的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施工现场未及时采取洒水、冲洗、清扫等有效降尘措施,道路积尘严重,风吹尘起,对局部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二)调查与处理
针对该项目施工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3日予以立案,8月14日向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宿环责改字[2020]41号);8月24日下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0]41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8月31日向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下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环行罚[2020]26号),对当事人处罚3万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为生态环境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检查中针对发现的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在公众及大部分企业的认知里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应该由住建或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在《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针对建筑工程项目部分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处罚,为进一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了抓手。
该案例中当事人场区内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均存在装卸和运输物料过程中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环境违法行为。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3万元。
(四)典型意义
建筑工地扬尘是城区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中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市民反映空气污染的重要问题之一。部分建筑项目普遍对扬尘污染防治重视不足,落实扬尘管控“六个百分之百”不到位等现象,为贯彻落实《宿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建筑工地乱象,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建筑工地乱象集中整治行动,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加强机动车管制等三个方面源头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通过铁腕治理保障我市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