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市管园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已经公布,分别是:
市高新区:南至新汴河,北至唐河,西至京台高速,东至宿淮北路及铁路以东大王村(所辖新汴河社区、邵杨社区、秦湖社区、北十里社区、大王村)。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查禁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3703110
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市容环境举报电话:12319
宿马园区:宿马园区奇石路以东、盐洛高速北侧100米以南、山鹰大道以西、新汴河南岸以北,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 (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宿马园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禁放时间:1月初至3月底。
查禁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2666711
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市容环境举报电话:2666071
环境污染举报电话:2666031
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温馨提示:
1.在禁燃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等行为的,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典》等规定,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进行责任追究。
4.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