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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省厅组织开展社会监测机构备案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发布日期:2025-11-27 09:49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站管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备案相关要求,做好2026年度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备案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测机构(指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构除外)应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前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备案。2026年备案工作将依托“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开展(备案方式详见附件1)。

监测机构应通过评价系统填报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业务开展情况等方面信息,提交书面承诺(详见附件2),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向社会公开监测机构填报的备案信息和书面承诺,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在评价系统内如实更新。备案监测机构不再具备生态环境监测类资质认定能力的,经我厅核实后,备案自动撤销。

2026年度环境信用评价

(一)参评范围。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测机构。监测机构备案满一个自然年后,次年自动纳入信用评价。评价周期(一个自然年)内未在安徽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测机构,原则上不纳入信用评价。监测机构超过年度评价信息规定时限后提交或补充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

(二)评价指标修订。按照《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环〔2023〕52号)规定,我厅对《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中的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2026年版)》(详见附件3),2026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将按此执行。

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2026年机构备案工作。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认真组织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监测机构(包括省外注册的监测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备案并上传相关材料。各监测机构应如实填报和完善备案信息,确保备案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并将监测活动中涉及的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影像资料等上传至评价系统。评价系统中的填报信息将作为备案信息公开和环境信用评价的主要数据来源。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已备案的监测机构在相关监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合同、监测方案、现场采样、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环节的质量监管,适时开展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相关监管情况纳入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二)开展2025年度信用评价审核工作。已参加2025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的监测机构,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将所有参评信息填报完成(其中,仪器设备相关台账可上传截至2025年12月15日的信息,12月下半月台账可与次年一季度台账一并上传至次年一季度信息中)。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于2026年1月30日前完成监管信息录入、评价信息审核、评价结果公示、异议处理、评价结果报送等工作,并组织开展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的非现场检查。

(三)推动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落实《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在政府采购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等级好的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监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监测机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各排污单位应委托备案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鼓励选择信用好的监测机构。对委托信用等级低的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排污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其自行监测帮扶指导。

附件1.2026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备案方式.doc

附件2.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备案承诺书.doc

附件3.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2026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