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州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
风险评估报告
(备案稿)
公示版
委托单位: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制单位: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摘 要
宿州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和汇源大道交口南侧400米,为原宿州市老化肥厂地块,占地面积约230亩,2005年停产,于2010年完成整体搬迁,设备、厂房均已拆除。本次风险评估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1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2021年5月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土壤样品检出物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主要为氨氮和硝酸盐氮,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值,属于污染地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2021年12月,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南大环规院为风险评估单位,并于2022年3月4日通过了由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会。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导则要求,基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项目组分析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得到第一类用地方式下,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氨氮危害商均小于1,风险可接受,无需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本地块污染物虽然经风险评估确定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但是考虑到氨氮较易挥发,且周边存在居民区,建议在开发建设开挖过程中采取氨氮的风险防治措施,针对异味进行处理,对其坑内降排水进行处理后接管入污水处理厂,具体处理水量为现场开挖的基坑中涌出、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的地下水,该部分地下水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背景
宿州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和汇源大道交口南侧400米,为原宿州市老化肥厂地块,占地面积约230亩,2004年停产,于2010年完成整体搬迁,设备、厂房均已拆除。地块北侧、西侧和南侧均已建成住宅小区。现要求结合原地块现状与历史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弄清地块环境污染情况,为地块的后期开发利用提供依据和指导。
为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地块用地性质变化及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行文环发〔2012〕140号文件《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关停并转、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在进行重新供地及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地块遗留污染不会对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保障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同时,根据《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 第4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后,其原址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积极组织和督促地块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地块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对发现存在污染的地块制定土壤治理修复方案,以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地块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国务院2016年5月31日印发的《土壤污染行动防治计划》和安徽省2016年12月29日公开发布的《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中的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2021年4月,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保该土地后续开发利用的安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和资金进行公开招投标。2021年4月27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南大环规院”)中标该项目。中标后,南大环规院在核实地块历史及现状环境污染相关的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基础上,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采样检测结果等资料判断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得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编制《宿州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评审。
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土壤样品检出物均低于相应的筛选标准,地下水主要为氨氮和硝酸盐氮,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值,属于污染地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2021年12月,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南大环规院为风险评估单位。项目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等相关规范,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编制了《宿州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于2022年3月4日通过了由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会。
13 结论和建议
13.1 风险评估结论
宿州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和汇源大道交口南侧400米,为原宿州市老化肥厂地块,占地面积约230亩,2005年停产,于2010年完成整体搬迁,设备、厂房均已拆除。原老化肥厂地快部分区域已开发建设成商业住宅小区,前期调查及本次风险评估范围为两淮融景苑三期开发地块,占地74584.53m2(约111.88亩)。宿州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地块未来的用地规划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1住宅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
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土壤氨氮高于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中第一类用地氨氮的筛选值,地下水中氨氮和硝酸盐氮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值,属于污染地块。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对地块关注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可得,在第一类用地方式,且浅层地下水不饮用的前提下,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氨氮风险可接受,无需开展治理修复工作,但是考虑到氨氮较易挥发,且周边存在居民区,建议在开发建设开挖过程中采取氨氮的风险防治措施,针对异味进行处理,对其坑内降排水进行处理后接管入污水处理厂,具体处理水量为现场开挖的基坑中涌出、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的地下水,水量以实际施工时基坑涌出水量为准,该部分地下水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
13.2 建议
(1)本地块在开发建设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禁止在地块内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可设立围墙围挡、警示标志等。
(2)考虑到周围紧邻商业住宅小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针对本地块的调查、风险评估结论及相关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做好宣传科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建议本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采取土壤氨氮的异味防治措施,确保对周边人群不产生影响。
(4)本地块地下水氨氮污染物虽然经风险评估确定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但是氨氮较易挥发,且周边存在居民区,建议在开发建设开挖过程中采取氨氮的污染防治措施,针对异味进行处理。
(5)建议在地块后续开发建设时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和实际情况,对需要实施污染防治的基坑涌出水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并限制污染土出土去向,可用于绿化种植和开挖地下室回填等。
(6)建议在本地块开发建设完毕后,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测井,监测地下水水质,检测指标包括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石油烃等,同时设置标识牌,提醒周边居民切勿饮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