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环保资讯 > 通知公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

发布日期:2023-12-11 09:58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站管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底了!别忘了做这项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2、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3、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4、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5、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6、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7 、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8、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1、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登录页面如下:2、进入首页,点击单位信息维护-年度报告3、选择添加文件,年份选择2023年,将年度评估报告表+环境辐射监测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整体打包上传,最后提交。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如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将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