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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31 17:40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站管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环委办成员单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测预报,2024年10月31日起,我市大气扩散条件持续变差,污染物逐渐累积,符合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橙色预警发布要求,经批准,我市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10月31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预警解除请以解除通知为准。

现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预警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二)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三)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预警

(一)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三)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主动减排。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预警响应

(一)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对列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企业落实Ⅱ级相应减排措施,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混凝土作业(混凝土连续浇筑施工作业,在浇筑完成后暂停工作)和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三)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

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停止作业;火电、火车站货场、粮库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运输(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四、加强大气污染防控

(一)加强油气挥发污染控制

加强油气回收装置监督管理,确保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严控其他大气污染

加强现场巡查,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三)视情况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五、信息报送与公开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每日中午12:00 时前将预警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环委办;市环委办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总结评估

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在解除预警后第二日12:00前将总结上报市环委办,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