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瑞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6月5日作出《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皖宿环(萧)催〔2025〕02号)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所产生的加处罚款。
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此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本局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此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因你公司拒收或联系不到,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皖宿环(萧)催〔2025〕02号).pdf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