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909-00081 信息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4-11 10:41
文  号: 宿环建函〔2019〕16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酵、提取生产线及多功能试验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酵、提取生产线及多功能试验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4-11 10:41 编辑:生态环境局

                                                                                                                          

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酵、提取生产线及多功能试验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13550万元在宿州经济开发区金泰五路158号现有厂区内建设发酵、提取生产线及多功能试验车间建设项目,项目利用厂区内预留用地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 6393.22平方米,建筑面积13967.73平方米,其中:发酵车间占地面积2359.14平方米,建筑面积7535.2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硫酸新霉素、那西肽、恩拉霉素、富微量元素菌体蛋白、尼莫克汀发酵生产线各1条;提取车间占地面积3002.66平方米,建筑面积4382.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硫酸新霉素、尼莫克汀提取生产线各1条,那西肽、恩拉霉素、富微量元素菌体蛋白过滤干燥生产线各1条,弗拉菌素喷雾干燥生产线1条;多功能试验车间占地面积1031.42平方米,建筑面积2050.3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弗拉菌素、莫昔克汀、富马酸替诺福韦酯提取合成生产线各1条;并配套建设相关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相关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硫酸新霉素800吨、那西肽5000吨、恩拉霉素1500吨、富微量元素菌体蛋白300吨、弗拉菌素0.5吨、尼莫克汀2.0吨、莫西克丁0.5吨和富马酸替诺福韦酯0.5吨的生产规模。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流程和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项目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废气处理效率不得低于《报告书》所列指标;建设单位应有效控制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规范设置各类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核定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各类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进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厂区防渗。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3、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各类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并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4、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

5、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强化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并及时进行公开。

6、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7、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宿州市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管工作,并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11

                                                               

 抄:市环境监察支队,滨州市恒标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4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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