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保留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14 15:5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5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 | 依法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三定方案 | 财政专项资金 | 行政机关 |
| 2 | 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检测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防治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取得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3 |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第七条: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 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防治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司法鉴定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 1.环保部办公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环办〔2014〕3号)。 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环办政法〔2016〕10号)。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4 | 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监测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取得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政府定价。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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