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16〕5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州市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已经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宿州市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
为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治污,统筹规划、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持之以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煤炭矿区、道路建设、建筑工地、城区管理等综合整治,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非煤矿山治理。
1、.全市范围内暂停新增非煤矿山采矿权审批出让,对原有废弃矿山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通过重新挂牌、公开拍卖已经取得开矿许可证的16家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对开采、加工、物料堆放、运输等环节采取抑尘措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方允许开工生产。对矿区损毁道路进行修复,并有专人清扫、定时洒水,确保道路整洁。(市环保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配合)
3.严厉打击一切非法盗采石料行为,取缔非法盗采点、小石灰窑、石料加工点。(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3、
4、.具有合法手续的石灰窑、石料加工企业必须规范管理,满足环保要求,否则,一律依法责令整改、停业整顿、予以关闭。(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埇桥区政府配合)
(二)煤矿矿区治理。
1.、矿区内扬尘治理。淮北矿业集团(朱仙庄、芦岭、桃园、祁南煤矿)、皖北煤电集团(祁东、钱营孜煤矿)必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确保矿区内堆场、道路符合环保要求。对矸石、煤泥等固体废弃物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处置利用单位产生二次污染。(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负责,市环保局监督)
2.、矿区外扬尘治理。煤矸石、煤泥电厂、砖厂堆场必须有围挡、有覆盖,场地、进出口道路硬化,有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道路定点清扫、定时洒水。主干道两侧无围挡、道路无硬化、无防尘设施的各类堆场、加工点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予以关闭。(埇桥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监督)
(三)道路扬尘治理。
1.、禁止非市内使用石料运输车辆在城区内过境通行。市内供料运输车辆须持特许证,采取全封闭措施,并安装GPS定位装置,方可通行。(市公安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配合)
2.、重点整治国省道扬尘污染。及时修复国、省道损毁路段,路面及时清扫、洒水;市经开区、高新区、循环园区、祁县、符离、朱仙庄镇区至宿州城区道路实行湿法机械负压清扫;。强化公路执法,杜绝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抛洒;清除道路两侧 新、改、扩建国、省、县、乡干道要规范施工,采取隔离、覆盖、清运等措施,抑制扬尘;严禁吹、扫扬尘等野蛮作业。(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市内道路治理。清理道路两侧的生活、建筑垃圾、物料堆场;全面实行垃圾密闭化运输,严禁使用非密闭的人力三轮等车辆运输垃圾,杜绝垃圾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未封闭施工、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装潢垃圾不及时清运等行为。园林绿化建设及管养施工要设置围挡围墙,整齐堆放物料,实施道路硬化,及时清运土方和建筑垃圾。市经开区、高新区、循环园区纳入湿法清扫范围,防止道路扬尘污染。(市城管局负责)
4.、加强城区扬尘防控,实现城区裸土绿化全覆盖。城区内道路建设纳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范围,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城管局配合)
(四)建筑扬尘治理。
1.、搅拌站(沥青)治理。取缔非法混凝土(沥青)搅拌站,现有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须达到《宿州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予以关闭。道路施工单位自建混凝土(沥青)搅拌站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具备防尘、抑尘措施方准予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2.、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各类施工单位要签订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落实控制扬尘污染方案。着力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严禁高空抛洒建筑垃圾、严控围墙过早拆除。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3.、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拆迁单位要制定拆除防尘实施方案并向住建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要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埇桥区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
4.、渣土清运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准运证、密闭运输和按规定时间、线路、倾倒地点进行运输、倾倒等制度,严禁车身不洁、带泥上路、超高超载、沿途抛洒、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行为。落实出入口保洁制度,及时清扫、冲洗污染的路面。(市城管局负责)
(五)城市烟尘治理。
1.落实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依法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煤经营场所和燃煤锅炉、窑炉、炉灶等设备。(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埇桥区政府配合)1、
2.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对未落实油烟防治措施和不符合能源使用要求的餐饮单位,一律停业整顿。露天烧烤实行定点经营,严禁在市区公共场所露天烧烤,对定点经营的场所推行清洁无烟烧烤。(市城管局负责,市公安局、埇桥区政府配合)2、
3、3.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段,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配合))
4.、开展市区三个空气自动监测点(宿州市环境监测站、埇桥区环保局、实验中学)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周边((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城管局配合))
(六)码头扬尘治理。
整治货运码头。督促各码头业主加大堆场、装卸作业扬尘污染整治资金投入;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做到物料堆场硬化、围挡、覆盖;硬化运输道路,车辆运输车辆封闭,不得超载;严禁野蛮装卸、露天晾晒、粉碎物料。((埇桥区政府负责,市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
(七)秸秆禁烧扬尘防治。
认真落实宿州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争取实现零火点目标,探索解决秸秆还田灭茬作业中产生的扬尘污染,研制同步抑尘设施、设备,加以推广应用,减少污染。((市环保局负责,市农委、市农机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市政府成立宿州市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司法保障、市政、城建、矿山、交通道路、宣传和综合督查等7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调度有序、督查有力、统筹协调、分类推进。
(二)(二)建立“三单制度”,强化整改落实。
市直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要求,强化认识,厘清责任,认真制定“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工作台帐,实施销号制度,确保整治任务逐一落实到位。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公安、环保、城管、住建、交通、国土等单位要按照严控、严管、严查、严罚的要求,采取按日连续计罚、限制生产、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手段,查处各项重点任务中扬尘污染突出的违法企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刑事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淘汰一批、关闭一批、规范一批,提高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
(四)加大财政投入,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的投入,保障工作需求。对混凝土搅拌站、道路建设、矿山治理、石料、煤矸石、建材加工、城市道路扬尘、城市烟尘治理等重点项目,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财政支持政策。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大气污染治理责任。
(五)深化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参与。
以广播电视、报社、网站、新媒体等为载体,运用微信、微博、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曝光大气环境违法案件,营造人人皆知、共同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督查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各专项工作组实行周调度、周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区域限批、问责等措施;对同一问题经二次交办、督办,逾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单位,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
埇桥区人民政府、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宿州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辖区内对本方案的各项治理任务组织实施。各县人民政府、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军分区,群团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