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四期)

发布日期:2017-05-01 16:51 来源:宿州市环保局 编辑:孙建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427日,宿州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该职责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正在形成,对于解决地方和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重视不够,工作压力传导不畅;厘清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宿州市生态环保工作职责》采取条目式结构,共分五个部分,分别对各级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

《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四个方面的环保责任。职责规定,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追责力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体现了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任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将《环境保护法》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落在实处。

职责厘清了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该部分对党委的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四个部门明确环保责任;并逐项明确了发展改革等政府30个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责任,其中政府组成部门21个,非组成部门9个。特别是对于气象、能源等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部门也对其明确了相应职责。

职责规定了审判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专门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作出规定,加大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

职责强调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强调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同时,职责还要求加强部门协作,确立了 “环保优先、部门履责、各尽其责、损害担责”的方针和“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形成了政府主导,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管理,齐抓共管的压力传导格局。该职责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凝聚宿州全市各方力量,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进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发挥积极的制度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