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宿环办〔202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 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2〕19号)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激励和约束各地落 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 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2〕19 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 在全市建立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补偿断面的确定,原则上以地表 水国家考核断面、省级考核断面及市级考核断面为主;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以国家、省及市下达的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为准。沱湖流域已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断面不重复纳入。今后另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断面自动退出本补偿断面范围。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按《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类别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监测结果为准。
第五条 生态补偿或污染赔付责任,由水质断面责任属性确 定,跨县区断面由上、下游县区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 其余断面由责任县区、市财政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河 流等分属2个以上责任县区的断面,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
第六条 根据补偿断面年度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额和污染 赔付金额采取差异化的核算方法。pH、溶解氧、氟化物导致的水质类别恶化不纳入计算。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水质目标为Ⅲ类断面当月度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及以上的,由下游县区或市财政每次给予责任县区25万元生态补偿金。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Ⅲ类时,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 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计算补偿指数,补偿指数乘以补偿基 数200万,确定年度奖励金金额。由下游县区或市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算时对责任县区进行奖励。
某断面年度奖励金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Co——某项指标对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值;
Ci—— 某项指标实测年均浓度值;
n ——某断面计算补偿指数的指标个数(n=4);
P ——某断面年度奖励金金额。
(二)水质目标为IV类及以下断面当月度水质类别达到或优于Ⅲ类的,由下游县区或市财政每次给予责任县区5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八条 污染赔付金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水质目标为Ⅲ类及以下断面当月度水质类别较年度目标恶化的,由责任县区对下游县区 或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 标情况按月进行求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4项,分别为高 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 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污染赔付金为4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 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赔付50万元, 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当相邻的上游入境断面对应水质指标实测浓度值超出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超标项的实测浓度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生态补偿断面的指标浓度值。
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 1+k)
k=(C上游断面- Cio下游断面)/ Cio下游断西
式中:
Ci下断面——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
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 ——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下游断面——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九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V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 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 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第十条 遇重大以上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 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城镇生活污 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 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暂停影响期间补偿核算。南水北调工程、引江济淮工程调水期间,其输水通道涉及的断面暂停补偿核算。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 生态补偿金额,向社会公布,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区人民政 府。市财政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 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 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 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8)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宿州市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表
序号 |
责任地区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上游入境断面 |
断面属性 |
2025年水质目标 |
达标年限 |
补偿责任 |
1 |
泗县 |
团结闸 |
新汴河 |
唐河地下涵上 |
国控、省界 |
Ⅲ |
2021年 |
泗县与市财政 |
2 |
大屈 |
新滩河 |
大马桥 |
国控、省界 |
IV |
2021年 |
泗县与市财政 |
|
3 |
老滩河泗县 |
老滩河 |
/ |
国控、省界 |
Ⅲ |
2021年 |
泗县与市财政 |
|
4 |
王庄西 |
石梁河 |
/ |
国控、市界 |
Ⅲ |
2022年 |
泗县与市财政 |
|
5 |
灵璧县 |
唐河地下涵上 |
新汴河 |
陆湾渡口 |
省控、县界 |
Ⅲ |
2021年 |
灵璧县与泗县 |
6 |
大马桥 |
新滩河 |
草坝闸 |
省控、县界 |
IV |
2021年 |
灵璧县与泗县 |
|
7 |
埇桥区 |
陆湾渡口 |
新汴河 |
后常桥 |
市控、县界 |
Ⅲ |
2021年 |
埇桥区与灵璧县 |
8 |
草坝闸 |
新滩河 |
/ |
市控、县界 |
IV |
2021年 |
埇桥区与灵璧县 |
|
9 |
奎河宿州市 |
奎河 |
奎河黄桥(入省界) |
国控、入河口 |
IV |
2021年 |
埇桥区与市财政 |
|
10 |
湖沟 |
浍河 |
东坪集 |
国控、市界 |
IV |
2021年 |
埇桥区与市财政 |
|
11 |
方店闸 |
解河 |
李大桥闸 |
国控、市界 |
Ⅲ |
2021年 |
埇桥区与市财政 |
|
12 |
萧县 |
萧滩新河宿州市 |
萧滩新河 |
/ |
国控、市界 |
Ⅲ |
2023年 |
萧县与市财政 |
13 |
铜山贾楼桥 |
废黄河 |
/ |
国控、省界 |
IV |
2021年 |
萧县与市财政 |
|
14 |
浮绥 |
龙河 |
/ |
省控、市界 |
Ⅲ |
2024年 |
萧县与市财政 |
|
15 |
砀山县 |
王引河固口闸 |
王引河 |
|
国控、省界 |
IV |
2021年 |
砀山县与市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