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的通知
宿环委办〔2024〕1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9版)》(宿政办秘〔2019〕53号)同时废止。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4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应急工作组
3.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3 响应措施
5.4 外部支援
5.5 安全防护
5.6 通信联络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8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理
6.1 后续行动
6.2 善后处置
6.3 责任追究
6.4 环境损害赔偿
6.5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制度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预案的管理及实施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涉核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坠落;
(5)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县(区)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宿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层层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专兼结合、协同高效。加强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之间的协同联动和信息互通,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利用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和应急处置与防护技能培训,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宿州市目前核技术利用现状可能发生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 指挥体系与职责
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宿州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必要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必要时,可及时将市属相关部门纳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当总指挥因故不能指挥时,可授权一名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指挥部成员。
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省、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
(2)在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处置特别重大和跨省域辐射事故;
(3)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处置省内重大和跨市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4)负责辖区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5)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根据辖区内辐射事故影响程度,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6)负责向市、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7)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对县(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指导县(区)的辐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按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协助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3)市委网信办: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做好网上新闻和新媒体传播平台内容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援和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并联系安排核辐射救治基地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健康影响评估;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相关经费保障。
(7)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有处置辐射事故能力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相关公路、水路的畅通;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9)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和放射性污染清除、洗消处置工作;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学救援行动。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辐射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市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承担,必要时抽调成员单位相关人员集中办公。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
(2)组织制(修)订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4)负责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5)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辐射事故报告的报送及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等工作;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6)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4 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安全保障组、去污洗消组、医疗卫生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
3.4.1 协调指挥组
协调指挥组由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区)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协调指挥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协调、指挥工作;
(3)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
(4)协调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及其他救援力量支援;
(5)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对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提出建议。
3.4.2 辐射监测组
辐射监测组由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必要时抽调其他单位相关监测人员组成。辐射监测组职责:
(1)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事故区域的管控建议;协调、调度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资源;视情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为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供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监测指标;
(3)指导并支援县(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对县(区)提供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跟踪监测等技术支援。
3.4.3 安全保障组
安全保障组由宿州市公安局牵头,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人员组成。安全保障组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2)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3.4.4 去污洗消组
去污洗消组由宿州市消防救援局牵头,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去污洗消组职责:
(1)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去污洗消工作;
(2)协助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工作;
(3)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3.4.5 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宿州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由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等单位组成。医疗卫生组职责:
(1)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应急处置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
(2)开展对事故造成的辐射损伤、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4)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3.4.6 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宿州市委宣传部牵头,由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舆情信息组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筹备新闻发布会,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新闻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
3.4.7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筹集与落实;
(2)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
(3)负责保障市级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4)妥善安置撤离和疏散相关人员,做好相关人员心理工作。
3.4.8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监测、应急处置、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职责:
(1)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2)对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进行研判分析;
(3)对事故性质、等级、应急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4)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3.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执行省、市政府的指示指令;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组建成立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负责协调辖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负责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按各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置。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构架图见附件1.l。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市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上述项目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和III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省内跨市域辐射事故时,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市级部门全力配合。
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视情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支持。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指挥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视情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员指导。
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不同应急状态下的启动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2。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辐射事故污染范围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造成跨市域辐射污染后果的。
协调指挥组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相应的工作组按照调整后的响应级别开展工作。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2.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县级以上辐射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采用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可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5.3 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降低应急人员受照剂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扩散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3.2 处置措施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单位提供的信息研判分析,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内外警戒区范围和进出控制点,同时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搜救遇险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3)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周边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辐射监测结果,设立内外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并做好人员、车辆管控;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到辐射威胁和可能受到较高剂量照射的人员。
(4)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及时引导社会舆论;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5)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物资储备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外部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上级辐射事故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应组织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现场辐射监测数据等情况,划设污染区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
5.6 通信联络
宿州市辐射应急办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以及事故单位的联络等。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市内非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8 应急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事故现场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必要的,经评估后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理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后期工作。
6.1 后续行动
(1)对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备案,待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继续开展侦查;
(2)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专家咨询组负责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6.2 善后处置
(1)宿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
(2)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事故应急响应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伤亡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6.3 责任追究
宿州市辐射应急办对日常辐射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移交违法违纪线索。
6.4 环境损害赔偿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应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中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6.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分析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编制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并在1个月内报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现应急预案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工作。
7.2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辐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7.3 制度保障
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及应急预警系统正常使用。
7.4 技术保障
(1)加强辐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决策指挥提供服务;
(2)鼓励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采购配置辐射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3)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测及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制定辐射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7.5.3 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适时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预案的管理及实施
8.1 预案管理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构架图
2.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启动情况一览表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5.辐射事故信息公开文稿模板
6.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附件1
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构架图
附件2
宿州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启动情况一览表
应急响应等级 |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
市辐射应急办 |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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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挥组 |
辐射监测组 |
安全保障组 |
去污洗消组 |
医疗卫生组 |
舆情信息组 |
后勤保障组 |
专家咨询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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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 |
○ |
○ |
○ |
— |
○ |
○ |
— |
— |
○ |
II |
√ |
√ |
√ |
√ |
√ |
√ |
√ |
√ |
√ |
√ |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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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不启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附件3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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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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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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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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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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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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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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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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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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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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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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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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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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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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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 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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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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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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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4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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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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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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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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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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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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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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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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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 (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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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 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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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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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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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局 |
联系人: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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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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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5
辐射事故信息公开文稿模板
(时间)(单位名称)发生辐射事故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时 分(具体时间),位于 (地点)的 (单位名称)发生事故, (事件发生过程简要描述: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情况描述)。目前, (单位名称)处于 状态,该单位正采取措施予以恢复。事故单位周边辐射环境监测水平处于 范围内,对当地环境与公众健康造成了 影响。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为 。
我局已采取措施,进行跟踪调查与处理,加强事故单位周边辐射环境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重要情况随时公布。
附件6
辐射事故成员单位应急联络方式
单位名称 |
值班电话 |
责任部门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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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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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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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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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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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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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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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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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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