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宿州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申请有关事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5-31 17:57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站管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为做好宿州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申请工作,根据《宿州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农业源类)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试点区域

根据宿州市地域特点、城市规划,结合产业、行业发展以及环境监管能力等情况,在我市分阶段开展试点,在原有试点企业的基础上(埇桥区含市管园区和萧县分别1个),本次增加设立2个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点,分别在埇桥区和灵璧县各设置1个。

二、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20245月31日至2024年671730时前,逾期不再接受试点申请。

三、申请单位

1、有意愿参与试点工作的安徽省内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具有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资质);

2、有意愿参与试点工作且与安徽省内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开展合作的单位;

3、有意愿参与的具备较强环保技术能力的其他单位。

四、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试点单位应在申请时间内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将书面申请表、工作实施方案、承诺书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生态环境局。

2、市生态环境局复核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评审细则进行复核,复核后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名单。

五、试点单位优先顺序

按照如下顺序确定试点单位资格:

第一顺序:安徽省内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具有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资质)自行建设的收集站点或者与上述单位开展合作的收集站点;

第二顺序:具备较强环保技术能力单位

在按照优先顺序不能确定试点单位的情况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报同一试点区域的申请单位按照审查细则(见附件6)进行评分,确定试点单位。

六、试点启动

试点单位确定后,试点单位应在2024年11月底前递交试点经营许可申报材料,逾期未递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试点资格。

七、试点许可证颁发

1、试点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完成集中贮存设施建设后,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和本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有关内容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应资料。

2、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申报材料及集中贮存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及核查。通过审查及核查的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试点经营许可证。

八、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国家和安徽省、宿州市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试点工作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凌冬,联系电话:3915994,18005575109

 

附件:

2.附件2宿州市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综合收集申请表(2).docx

3.附件3 申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

4.附件4申报单位承诺书.doc

5.附件5不进行二次转运承诺书.doc

6.附件6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审查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