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决策辅助和技术支撑作用,科学高效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建立规模适度、专业实用、响应迅速、管理规范的宿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我局决定开展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修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专家,主要从宿州市及周边区域范围内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征集。
二、专业领域
专家库涵盖专业领域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为主,包括但不限于水、大气、土壤、生态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和危废处置,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化学、化工,水文气象,生物,医学等。
三、征集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高尚,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精通本专业领域业务,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热心生态环境应急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我市生态环境应急相关工作,并接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四)具有中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或是在相关领域具有特别突出实践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别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能够胜任现场踏勘、技术指导、咨询评审、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专家职责与权利
(一)主要职责
1.参与本市生态环境应急相关规划、预案、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论证。
2.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技术支持与决策建议。
3.参与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的方案制定、过程指导和效果评估。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损害评估、生态修复方案的技术评审。
5.参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培训授课、科普宣传、技术交流等活动。
6.承担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生态环境应急技术咨询工作。
(二)主要权利
1.按规定获取参与活动的相关信息资料。
2.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建议。
3.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4.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6年4月30日前。
(二)申报方式:采取单位推荐(在职人员)或者个人申请(无工作单位及退休人员)方式。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联系人:邵俊儒,联系电话:3915293,邮箱:jczd12369@163.com)
(三)申报资料:《宿州市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可将扫描件通过邮箱报送,邮件名请注明“姓名+生态环境应急专家资格申请”)
(四)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请入库专家材料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专家名单。
(五)公示:拟聘专家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审定后,确定为宿州市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
(七)注意事项:申报人应完整填写《申请表》,并仔细核实申报材料,各推荐单位需严格把关,逾期不再接收相关申报材料。
六、专家库管理
(一)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人员。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因故辞职、解聘,或因工作需要增补的,原则上每年更新调整一次。
(三)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事件调查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差旅费、培训讲课费等按照相关现行规定报销。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
1.因超龄、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2.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3.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声誉的;
4.按随机抽取原则邀请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自然年内专家累计三次不作为的;
5.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6.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或专家资格。
(二)本次征集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通知由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1日